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工发总字[1980]339号
(80)银会字第176号 1980年12月31日
(80)财企字第72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总工会:
国家为了保障工会工资和职工群众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在一九五0年颁布的工会法中,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行政方面,应按月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十年浩劫中,工会组织遭到破坏,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中止执行,工会“九大”以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联合通知,恢复执行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据各地反映,恢复拨交工会经费以来,大多数单位能够按规定拨交,但也有少数单位虽经多次催缴仍不按规定拨交。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拨交工会经费不加督促,甚至进行阻扰,由于不少地方的工会组织经费收得不好,影响了职工群众正常活动及工会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为了使国家的规定得到切实执行,保证工会经费按期如数拨交,提出以下意见和办法,并以报经国务院批准,请按照执行。
(一)所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工会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联合通知的规定,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所属单位拨交工会经费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应向其讲明拨交工会经费的意义和规定,并及时催收追缴。经屡次催缴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产业工会管理经费的,由基层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三)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正式决定关闭并已停止生产的企业,除负担基层工会的必要开支已外,可免拨工会经费;国家确定的停产企业,确有实际困难,暂时拨不出经费的,应向上一级工会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停交工会经费,停交期间基层工会的必要开支由企业行政解决。
陇县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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