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缴纳会费规定一览表 | |||
会员缴纳会费有关规定 | 会费计算基数构成 | 工资收入不包括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其中第一项就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规定: 1、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缴会费。 2、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缴纳会费。 3、收缴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 | 机关和事业单位 | 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 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 |
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 |||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 |||
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 | |||
企业 | 企业的工会会员:基本工资 | ||
其他社会 组织 |
工会会员:基本工资 | ||
注:本表根据《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缴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等文件内容编制。 | |||
宝鸡市总工会编印 | 2020年8月 |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规定一览表 |
陇县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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