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其子女未满18周岁,身体健康,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同一单位职工未成年子女不足5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50元。
3.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可以领取下列四项互助金:
1.按照会员的未成年子女伤害程度的不同(详见《伤残等级分类领取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最高1万元的身体伤害互助金。
2.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根据其住院治疗时间的不同,可以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康复照顾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照500元领取不足月部分的康复照顾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3.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4.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入院、出院记录,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首次住院连续治疗超过15天(含15天),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住院医疗费互助金。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20000元。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前三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患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的未成年子女故意行为。
3.会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五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本计划规定的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
第六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和会员与其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证明。
3.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伤残程度。
5.由会员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